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精讲班第1讲(1)
发布时间:2012/6/7 11:49:5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一、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部门审核本专业资料,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二、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草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