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精讲班第1讲(2)
发布时间:2012/6/7 11:50:3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本人与注册单位脱离关系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上条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六、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注销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