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一级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世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变相增设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受聘单位与执业岗位范围
1、原则性规定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管理活动。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具体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1)受聘单位的性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2)受聘单位的变更
鉴于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施工项目上的重要地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但若发生以下情况,则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也只有是发生这些情况下,才允许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①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②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
(2)对执业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2008年2月26日施行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规定,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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