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精讲班第1讲(9)
        发布时间:2012/6/7 11:55:0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检查人员的权利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5)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人员的义务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