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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证员基础知识:出口企业退税及有关单证
发布时间:2012/6/8 23:21:0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出口企业退税及有关单证
  一、出口企业退税的有关规定
  为鼓励出口,我国实行退税制。凡承担中央或地方出口创汇任务的外贸(工贸)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报关离境后,可凭单证办理出口退税。属于增值税或产品征收范围的产品,退还各生产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或产品税。同时规定,在国家出口计划内出口的产品,由国家下达退税计划,从中央金库中退税;超过国家出口计划的出口,可以经地方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安排退税计划,从地方金库中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出口退税的产品必须是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产品,或经批准的超计划产品,以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外贸易(工贸)企业下达和增加的出口计划产品。但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下列产品不予退税: 原油、成品油、未含税产品、援外出口产品。对于机械手表、化妆品、橡胶制品、水貂皮、海参、燕窝、干贝等高税率产品,须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予退税。 对外贸(工贸)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可予退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外贸(工贸)企业中标并在国内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在生产环节一律照章纳税,中标项目完工并交付验收后,可办理退税。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的包装物,材料经加工以包装物的形式用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复出口的可办理退税。
  二、退税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单证
  (一)退税登记
  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新开业、拆并、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退税登记。登记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二)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均应填具“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报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出口企业的贸易性质、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3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鉴定的税种、税目、税率、计退依据以及有关退税政策调整时,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30日内,重新修订出口产品退税鉴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出口产品的费用扣除
  外贸(工贸)企业购进出口商品,应在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将产品的出厂金额与购进等各项费用分开记账。 产品出口后,出口商品销售账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应按账上记载的出厂金额经税务机实审核后据以计算退税;出口商品销售帐不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应按库存出口商账上记载的各项费用采取核定费用扣除率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费用扣除率为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年结转与本年累计费用之和与本年购进和上年结转金额之和的百分比)。
  (四)出口产品的退税审报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月、旬或按批如实填具“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报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同时附送或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①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出口销售发票”。办理退税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盖“已退税”章。
  “出口销售发票”为结算正式发票副本,必须详细列明合同号或订单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贸易总额、运输工具和起止地点,并有发货人的签名或印章。
  ② 外贸专业公司应提供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必须有套印税务机关发票制章,并盖有供货单位的印章。 [NextPage]   ③ 工贸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产品,非专业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银行结汇水单,并在结汇水单内注明核销单编号,税务机关查验后将其退还出口企业。专业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结汇水单确有实际困难的,以及用于对外承包的成套设备和国家允许中、远期结汇的出口产品,可延期提供水单。
  ④ 任何贸易方式下的出口产品,出口企业都应在产品出口后六个月内(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成套设备和国家允许中、远期收汇的出口产品,应在规定的收汇期后20天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此证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出口企业填写,并经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所附的报关单,须填写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顺序编号。 在收汇后办理核销时须提供相应的原“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⑤ 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产品,还应附送“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书”。 “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由委托企业据实开具,并经受托企业所在地市、县以上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⑥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货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⑦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实际进口料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征免税比例、进口成本等有关资料,
  (五)税务机关对出口产品退税有关单证的审核
  ① 对自营出口销售账的审核。 要认真审查和严格划分境外销售和境内销售的销售收入;审核出口产品销售成本的核算和结转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申请退税的出口产品与“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的产品名称、规格等是否一致。
  ② 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盖有“验讫章”的原件。报关单中的产品名称、规格等应与出口发票一致;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应与申请退税单位一致;属于代理出口的,则应有“代理出口产品证明”。报关单中“贸易性质”栏注明“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的不予退税。注明“进料加工”的,则应从退税款中抵扣进口料、件的免税额;“结算方式”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资、替换国外退货的产品和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不予退税。
  对出口发票的审核。出口产品数量、贸易总额应与销售明细账、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和申请
  ③ 退税的产品数量、销售收入一致。属于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应审核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确定退税的计税依据。
  ④ 对进货发票的审核。进货发票应列的价格、金额应为产品出厂销售单价、出厂销售金额(即工厂产品税,增值税计税金额)。凡购进金额中包含购进等其他费用,则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确定费用扣除率计算扣除。
  ⑤ 出口产品退税率的审核。退税税率应与主管退税业务机关鉴定的退税率一致。出口企业将不同税率的出口产品放在一起核算的,由企业分别不同的产品按适用的税目、税率计算申请退税。划分不清的,退税税率一律按从低的原则办理。
  ⑥ 对“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审核。“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数据计算必须准确,横向与纵向的逻辑关系必须清楚正确。
  (六)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核签程序
  报关单位出口产品如需要申请退税,应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右上角自盖3X6厘米长方形“申请出口产品退税专用联”印章。 海关于验放货物出口后,加盖验讫章退还申报单位。出口后要求海关办理证明者不予受理。
  凡属转关出口产品要求退税的,报关单位应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再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出口手续后,可直接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批注,加盖验讫章退回报关人,以便办理退税,出境地海关不再予以签章。
  如经海关签印证明已出口报关的货物发生退关,海关有权将已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撤回或调整其出口货物数字并重新签印。转关出口货物发生退关,应由出境地海关通知启运海关按上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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