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证员基础知识:关于贸易术语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2/6/8 23:30:4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运输。
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运输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第二,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运输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三,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
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作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货(卸船)费用。
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装船)费用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不再存在。
第四,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
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根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而这些单据往往不是“物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