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① 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倾向并调查结束前实
施)
a、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商务部决定、
公告,海关执行)
b、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
部公告,海关执行)
期限:4+5 月
② 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
* 反补贴措施:① 临时反补贴措施 4 月 (初裁补贴成立即实施)
担保形式(现金或者保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② 最终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终裁补贴成立起实施,
终裁前要磋商)
(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 保障措施: ① 临时保障措施: 增加关税(惩罚性)。不超过 200 天,计入保
障总期限。
可不经磋商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进口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
胁,应退还所征税。
② 最终保障措施,可提高关税、纯粹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
式。期限:4+4 年。
救 济 措 施 对 比
措施 适用对象 条件 实施形式 实施期限
价格歧视等不
反倾销 公平贸易或竞 低价倾销争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 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起,不超过 4
保函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至 9 个月。
反补贴 同上 政府补贴 同上 临时反补贴措施公告起不超过 4 个月。
公平条件下的
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 200 天,最终
加征关税、关税配额、数 [NextPage] 保 障
数量猛增
数量激增
量配额。
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 4 年,特殊情况下
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本章所涉及证件、证明、单,佐证货物合法进出口、具有法律效用,系证明文件:它们
有个共同的要求,不能够改证、转让、买卖、伪造等等,发生错证要交回换发。
一、进、出口许可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含义
商务部或会同总署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
目录商品进行 行政许可管理。 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作为主管机构归口管理许可证,并授权许可证局具体实施。许可证局及商务部
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发证机构。原则上先证后进出口。
(二)商品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
① 适用范围:消耗臭氧层物质,如四氯化碳。
② 报关规范:
a、 有效期 1 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 3 月 31 日。
b、 “一证一关” 、(原则上)“一批一证”。如需“非一批一证”,签注“非一批
一证”字样,最
多 12 次。使用时由海关签注、核减。 12 次
c、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 5%;“非一批一证”,逐批据实核减并
签注许可证“海关验放签注兰”,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证余量的 5%。
(注:许可证的幅度,非合同幅度或信用证幅度)
2、出口许可证
① 使用范围:实行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许可证、配招标管理的货物
2 报关规范:
a、 有 效 期 6 个 月 , 跨 年 度 使 用 不 得 超 过 次 年 2 月 底
6+0.2
b、 原则是“一证一关”,同时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
同样使用最多 12 次。
非一批一证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
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c、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 5%;对于实行“非一批一证”的,逐
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批量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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