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完整版二
发布时间:2012/7/10 11:54:0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
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
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进出境指的就
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
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
3、查缉走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
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
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
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 。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 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
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 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制定 87:6.19:1-7 修改 00:9.16:
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
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