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偷工减料,造成新建楼房坍塌的,该不该追究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3年11月9日,由某建筑公司施工的某大学试训楼C座演播室在建工程突然倒塌,并且造成1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事故调查发现,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是施工单位擅自将原设计中的钢支撑架改为木支撑架,监理公司没有履行应尽职责,没有使工程达到应有的硬度以及工程大量雇用非本单位人员进行施工。
法律评析: 此案中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内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对造成的重大后果是过失,但对于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行为则往往是故意的,也正是由于他们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才造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中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致人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本案中的施工单位擅自将原设计中的钢支撑架改为木支撑架,监理公司没有履行应尽职责,致使在建楼房坍塌,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追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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