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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刑法练习之危害公共安全罪(11)
发布时间:2012/7/16 18:40:5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弄支步枪用来防身构成什么罪?

  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出狱后,宋某开始在郑州市水果市场做生意,因和某黑帮组织发生过冲突,经常受到该组织成员王某带人追杀。1999年10月,王某带人将宋某砍伤。为了防止王某等人再次进行追杀,宋某通过他人弄来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小口径运动步枪用于防身。但因为搞不到子弹,宋某只好将这支枪存放于某村民家中。1999年12月25日,该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具备杀伤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最终,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律评析:所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有携带、使用、藏匿、存放行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在实践中,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容易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相混淆。实际上这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私藏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原来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的人,才能成为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主体。其他的人私藏枪支、弹药不能构成此罪。即使是原来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的条件消除后,私藏了不是其原来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也不能成为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宋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不是私藏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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