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通信电缆数量较大的行为,该定什么罪?
农民李某,家境不宽裕,总梦想有朝一日能发家致富,某日逛街,看见几个收破烂的人用火烧电线取铝丝,便决定偷割电线卖钱。2002年8月18日晚,李某趁夜静无人之机盗割通讯电缆五十余米,当夜在电缆上浇上汽油烧毁,然后将铜丝卖出,得赃款一百多元。李某觉得这样赚钱很容易,又连续作案两次,获赃款五百余元。2002年9月8日午夜,李某再次作案时,被当场擒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
法律评析:《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韩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台、电视台、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破坏的是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行为人所采取的破坏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拆卸或者毁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重要零部件,偷割电线,截断电缆,等等。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或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所谓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因遭受破坏不能正常运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或个人无法正常工作,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如果行为人破坏的设施不影响广播电视、电信的正常运作,或者破坏的只是某一特定单位或个人的设施,并不危害公共安全,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则不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而应按其他犯罪处理。
本案中,李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盗割通信电缆,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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