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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刑法练习之危害公共安全罪(15)
发布时间:2012/7/16 18:44:5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破坏铁路,险些造成运行中的列车倾覆的,应如何处理?

  张某于2004年3月来到南京寻找工作,因参加传销被骗走仅有的6 000元钱。2004年5月13日傍晚,心情郁闷的张某与同伴至启东铁路马汉河铁路桥附近散步。张某从铁轨上拆卸下直径24毫米、长160毫米的2颗螺栓,分别放置在宁启线上行左侧的两处钢轨接缝上,又找来铁丝,将螺栓缠绕固定在钢轨上。干完这一切,张某满意地长出了一口气。见此情景,其同伴急了,对张大喊:“你赶快把这个东西拿下来,火车碰到会翻的,那要出人命的。”张却理都不理,掉头径直回住处睡觉去了。当晚8时许,扬州开往北京的Z30次旅客列车通过该处时,机车司机突然感到机车发生非常剧烈的颠动,当即采取了紧急措施,减速平稳通过,并向调度所报告。调度所立即向铁路警方报案。经鉴定,张某放置的2根螺栓,直径24毫米,还用铁丝捆扎固定,造成线路几何尺寸严重超标,足以造成运行中的列车倾覆。

  法律评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土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即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铁轨、桥梁、隧道,拔除铁轨道钉,抽掉枕木,拧松或拆卸夹板螺丝,破坏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公路、机场路道上挖掘坑穴,拆毁或挪动灯塔、航标等安全标志。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般来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现实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的任一种,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也就是说,本罪并不以现实发生倾覆或毁坏结果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本罪。实践中,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是从破坏的方法看。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极其危险的破坏方法,如采取爆炸、放火、拆毁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由于这些破坏方法本身可以使交通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从而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二是从破坏的部位看。破坏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就会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如挖掉铁轨、枕木,卸去轨道之间的连接部件等,这些破坏交通设施重要部位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通工具的行驶安全,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危险。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陷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在通行客货列车的铁路钢轨上放置障碍物,可能造成运行中的列车倾覆、毁坏的后果,仍然不听他人的劝阻,一意孤行,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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