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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刑法练习之危害公共安全罪(17)
发布时间:2012/7/16 18:46:5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为了泄愤,开车向人群乱撞的行为,该定什么罪?

  沈某原是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2001年10月14日晚,他驾驶出租车因违章被交通巡警处罚。沈某十分气恼,产生了对社会报复和轻生的念头。10月15日早晨6点40分左右,沈某将汽油、机油洒在身上和出租车内,在明知南京东路步行街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强行驾车驶入,由东向西呈“S”形急驶,在河南中路路口、上海中联商厦等繁华路段先后撞倒7人,其中2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沈某随即在车内点火自焚,及时赶到的公安人员和周围群众将火扑、灭,并将沈某抓获。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评析:根据《刑法》第115条第l款的规定,沈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首先,要明确危险方法的含义。刑法中虽然没有指出它的具体形式,但从整个条文的立法精神来看,应当是指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具有同类的性质,即一旦实施,将会造成人们包括行为人自己也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者受伤的结果,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危险方法,其根本标准就是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离开了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根本,就无法判断和认定什么是危险方法,什么不是危险方法。还需明确的是,危险方法必须是刑法的现有规定中所没有容纳的行为,如销售假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有专门的销售假药罪,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中则不包括销售假药的方法。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沈某因为违章被交通巡警处罚后,产生对社会不满和轻生的念头。将汽油、机油洒在身上和出租车内,在繁华路段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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