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金钱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该定什么罪?
被告人付某是某省输油管理处党委书记。1997年8月,付某的台湾亲友吕某(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另案处理)来大陆时,与付某商量向台湾情报机构提供情报以获取报酬。付某先后二十余次将其获得的国家情报非法提供给吕某,再由吕某送达境外。付某窃取、非法提供的情报中,绝密级情报1份,机密级情报7份,秘密级情报26份,其他情报24份。台湾情报机构通过吕某定期给付某发放薪酬及奖金,总计金额60 900美元。法院经审理认定付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决付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全部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60 900美元。
法律评析:根据《刑法》第111条之规定,被告人付某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信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秘密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情报是指一切可以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利用的信息、情况和资料。所谓窃取,是指以盗窃为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通常有文件窃密、计算机窃密、照相窃密等。所谓刺探,是指用探听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如向熟悉情况的人探询,利用交际手段、会谈、学术交流等办法探密。所谓收买,是利用金钱等物质利益换取国家秘密和情报。所谓非法提供,是指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总之,不论行为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是故意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的,均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获取金钱,还是为了其他利益,或者是出于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以,为了金钱而出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一般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是如果行为主体是军人,出卖的对象是军事秘密,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本案中,付某先后多次将多份国家秘密、情报非法提供给台湾情报机构,并以此获取薪酬及奖金,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为境为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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