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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前习题及答案(18)
发布时间:2012/7/18 20:32:0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甲与乙相邻,隔一小巷,素不睦,乙宅失火,甲始则以事不关己,坐视不管。后见火势迫近,乃速购买灭火器二只,共支出一千元,参与救火,使用一只灭火器,火即熄,甲的衣服被火烧毁。又甲不慎撞毁乙的花瓶。问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
    A.甲得对乙主张无因 管理 ,请求乙返还其购买二只灭火器所支出的费用一千元及自支出时的 利息
    B.甲得请求赔偿其衣服遭火烧毁所受的损失
    C.乙得向甲请求将其以自己名义为乙取得,尚未使用的灭火器的所有权移转于自己
    D.乙得请求甲赔偿其花瓶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甲购买灭火器参加乙宅救火,为乙管理事务,无法定和约定义务,虽有为自己免去危险之意思,但亦有为乙管理事务之意思,应成立无因管理。故甲得请求乙返还其购买两只灭火器所支出的费用一千元,及自支出时的利息,并赔偿其衣服被烧毁的损失。乙请求甲将灭火器所有权移转于己,同样基于无因管理的成立。至于甲不慎毁损乙的花瓶,则不得请求甲赔偿。因为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管理事务致本人损害的,除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责任。故ABC为正确选项 [NextPage]    
    今日题目: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B.甲要求乙归还5000元借款,乙声称根本没有借钱予以拒绝,乙在行使抗辩权
    C.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D.甲通知乙,声称双方的买卖 合同 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合同,甲在行使形成权
    解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任何权利都存在相应的义务。人格权虽然属于绝对权,但也具有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对社会的义务。因此A错误;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绝履行义务,它必须以承认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为前提,典型的有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乙否认甲的请求权,属于一种否认权。B错误;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通说认为不具有排他性,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C正确;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合同的撤销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单纯的通知不会产生消灭合同的效力,因此不属于形成权。D错误。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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