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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复习: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发布时间:2012/7/26 11:28:4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判断题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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