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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硕刑法辅导:公安机关询问传唤人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12/7/27 15:24:5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就公安机关对传唤人询问的时间问题,二审稿曾规定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4小时。三审稿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二审稿中规定的: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审稿修改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新增“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针对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网络“黑客”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审稿新增规定,将视其情节轻重,处5日以下或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审稿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三审稿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此外,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口头传唤的,修改为,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针对当前社会上屡屡出现的冒充记者、医师、教授等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三审稿将其纳入处罚范围,规定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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