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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考试经济法辅导: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2/7/9 12:27:4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例题1】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

【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选项A错误;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选项B错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选项D错误。

【例题2】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  )2001年)

【答案】√

 

六、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注意区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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