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票据法
发布时间:2012/7/9 13:07:1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特征:设权证券、债券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
(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
2、结算作用
3、信用作用
4、流通作用
5、融资作用
(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特征有三:强行性特征、技术性特征和国际统一性特征
二、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主体
2、票据关系的内容
3、票据关系的客体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三)票据基础关系
分别掌握它们各自的种类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特征:
要式性、抽象性、文义性、独立性
(二)票据行为的代理
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1、付款请求权
2、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转让
(四)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种类
物的抗辩、人的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五)票据的伪造、变造及丧失
(六)票据权利的补救
三种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七)票据时效
重点掌握四种时间
五、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二)汇票的出票
必须掌握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共有七项;如果缺少任何一项将导致汇票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汇票的背书
掌握概念的同时,必须熟记背书的效力包括:票据权利的转移、票据责任的担保以及票据权利证明。
(四)汇票的承兑
掌握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怎么办;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未按期提示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五)汇票的保证
掌握保证必须记载那些事项;
如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六)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2、付款
(七)汇票的追索权
必须掌握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和规则;
六、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掌握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支票
掌握必须记载的事项;以区别汇票、本票与支票三者在记载事项上的不同。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且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例题: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在多长时间内不行使消灭:( )
A.自出票日起6个月
B.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
C.自出票日起两年
D.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