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财会金融 >> 资产评估师 >> 正文
2015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票据法
发布时间:2012/7/9 13:07:1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特征:设权证券、债券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
  (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
  2、结算作用
  3、信用作用
  4、流通作用
  5、融资作用
  (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特征有三:强行性特征、技术性特征和国际统一性特征
  二、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主体
  2、票据关系的内容
  3、票据关系的客体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三)票据基础关系
  分别掌握它们各自的种类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特征:
  要式性、抽象性、文义性、独立性
  (二)票据行为的代理
  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1、付款请求权
  2、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转让
  (四)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种类
  物的抗辩、人的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五)票据的伪造、变造及丧失
  (六)票据权利的补救
  三种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七)票据时效
  重点掌握四种时间
  五、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二)汇票的出票
  必须掌握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共有七项;如果缺少任何一项将导致汇票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汇票的背书
  掌握概念的同时,必须熟记背书的效力包括:票据权利的转移、票据责任的担保以及票据权利证明。
  (四)汇票的承兑
  掌握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怎么办;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未按期提示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五)汇票的保证
  掌握保证必须记载那些事项;
  如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六)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2、付款
  (七)汇票的追索权
  必须掌握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和规则;
  六、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掌握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支票
  掌握必须记载的事项;以区别汇票、本票与支票三者在记载事项上的不同。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且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例题: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在多长时间内不行使消灭:(   )
  A.自出票日起6个月
  B.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
  C.自出票日起两年
  D.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答案:A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