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如下表所示:
取得方式 |
后续计量 | |
企业合并方式 |
同一控制 |
成本法核算 |
非同一控制 |
成本法核算 | |
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 |
(1)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用成本法核算; |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例5-8】甲公司于20×8年4月10日取得乙公司6%股权,成本为12000000元。20×9年2月6日,乙公司宣告分派利润,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可取得100000元。假定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股权后,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该投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乙公司于20×9年2月12日实际分派利润。
甲公司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0
借:应收股利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0
进行上述处理后,如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科目设置:
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成本
——公司——损益调整
——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1.一般原则
(1)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不能完全以被投资单位自身核算的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确定,而是需要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经过适当调整后确定。
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一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二是被投资单位有关长期资产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减值准备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三是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时,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收益。
(2)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考虑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予以抵消。
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方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应予抵销。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①逆流交易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5-12】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9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9000000元的某商品以150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9年实现净利润48000000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账面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8400000[(48000000-6000000)×20%]
贷:存货 8400000
进行上述处理后,甲公司如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甲公司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200000[(15000000-9000000)×20%]
贷:存货 1200000
假定2×10年,甲公司将该商品以18000000元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因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甲公司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10年净损益时,应考虑将原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计入投资损益,即应在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确定的投资损益基础上调整增加1200000元。假定乙公司2×10年实现的净利润为30000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7200000[(30000000+6000000)×20%]
贷:投资收益 7200000
②顺流交易
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对于投出或出售资产产生的损益确认仅限于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例5-13】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9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9000000元的商品以150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未将该批商品对外部第三方出售。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9年实现净利润30000000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净利润6000000元,其中的1200000元是针对本公司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即甲公司应当进行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800000[(30000000-6000000)×20%]
贷:投资收益 4800000
甲公司如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 3000000(15000000×20%)
贷:营业成本 1800000(9000000×20%)
投资收益 1200000
注: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消,在此基础上确认的投资损益。
③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
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2)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2.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3.超额亏损的确认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3)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账外备查登记的金额、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三)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NextPage]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1)原持股比例部分
①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新增持股比例部分
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
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因处置投资导致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及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
【例5-17】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300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9年5月3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18000000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0000元。A公司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5000000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25 000 000元,其中,自A公司取得投资日至20×9年年初实现净利润20000000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利润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18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0000
投资收益 8000000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00000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2000000元(20000000-45000000×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为10000000元(25000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A公司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0000000
贷:盈余公积 8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注: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转回为权益法的,是针对剩余部分进行追溯调整。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按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处理,要将原持股比例部分由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按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处理,其他按“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处理。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出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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