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2.刑事责任(一般不考)
刑事责任的形式
罪 名条 件处 罚
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10%-30%,并且偷税数额在1-10万元或者二次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又偷税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1~5倍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5倍罚金
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与财务报告有关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 2~20万元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中介机构有关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罚金
其他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3.行政责任(04单选;03多选;02综合、单选)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行政责任(04单选;03多选;02综合、单选)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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