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财会金融 >> 会计从业证 >> 正文
2015年会计证法规辅导: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2/8/10 19:55:2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0多08.07.05判断)
  1.行为特征
  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2.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刑事责任——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3.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10.04.02多选)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