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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证法规辅导: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处罚
发布时间:2012/8/10 20:44:1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04,02多选)
  (1)恢复其名誉。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五)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2.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六)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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