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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辅导资料所得税7
发布时间:2012/8/10 21:10:0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期间将增加未来期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从其发生当期看,构成企业应支付税金的义务,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一般原则

  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因为前二者所得税影响分别计入了资本公积和商誉,不计入所得税费用。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将影响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和商誉。

  【例16】A企业于20×6年12月31日购入某项环保设备,取得成本为200万元,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计税时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相同。自20×8年1月1日起,A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该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该项固定资产在期末未发生减值。

  2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固定资产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折旧额为20万元,计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40万元,则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80万元(200-20)与其计税基础160万元(200-40)的差额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 000×25%) 50 000(将来应多交所得税)

  【例17】B公司于20×6年末购入一台机器设备,成本为21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因该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计税时可采用年数总和法计列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均与会计相同。假定该公司各会计期间均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将进一步增加商誉的价值。因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且增加了商誉的账面价值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因此,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8】甲公司以增发600万股、市价6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乙公司(原股东丙公司)100%的净资产,对乙公司进行吸收合并,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假设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购买日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表:

 

  在上述合并为吸收合并时,甲公司应将乙公司的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并账,同时计算暂时性差异的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倒挤出商誉。甲公司在购买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700(公允价值)

  应收账款 2100

  存货 1740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25%)75

  商誉 1297.5(6000-4702.5)

  贷:应付账款 1200

  预计负债 3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650×25%)412.5

  股本——丙公司(600×1) 6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000-600)5400

  注: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700+2100+1740+75)-(1200+300+412.5)=6615-1912.5=4702.5(万元)。即为了得到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702.5万元,甲公司付出了6000万元的对价,多付出的1297.5万元就是商誉。

  初次确认的商誉金额1297.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再进一步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降低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该类交易或事项在我国企业实务中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有关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均会为税法所认可,不会产生两者之间的差异。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在我国,除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外,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在不同年度之间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可以现行适用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不要求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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