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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案例辅导: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8/16 22:34:0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案例
    1988年4月,香港同进公司和汕头龙湖乐园合作经营桑拿按摩中心。合作经营合同规定,由乐园有限公司提供场地、水电设施,营业场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共计投入人民币200万元),由同进公司负责室内设备安装。合同同时规定,按摩中心由同进公司承包经营。承包期间,每月交给乐园有限公司承包款人民币6万元。合作合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之后,同进公司于同年7月在香港将工程承包给香港美善公司安装。后因所安装的热水锅炉与合同规定的品名不符及部分项目未安装,同进公司拒付安装款,并于同年11月开业。后因国家对按摩健身行业进行整改,行文禁止异性按摩,同进公司承包的按摩中心停业,而所得利润已全部汇往香港。美善公司为追索工程安装费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诉讼。
    (二)问题
    1.谁应是本案的被告?
    2.本案起诉的过程中如达不成法律选择的协议,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作准据法?并加以说明。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本案是一个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该合同的双方分别是承包了按摩中心的香港同进公司和香港美善公司,由美善公司负责按摩中心设备安装,由同进公司支付工程安装款,当双方同工程安装费发生纠纷时,同进公司理所当然成为被告。汕头龙湖乐园只是合作经营合同的一方,已将设备安装事项交由同进公司负责,它不是工程安装合同的缔约方,不应列为该合同纠纷的被告。对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解决,如无此协议,或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一般多主张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工程实施所在国的法律。
    (四)参考答案
    1.香港同进公司应是本案的被告。因为按摩中心由同进公司承包,并在原合作经营合同中规定室内设备安装由同进公司负责,而且同进公司再与善美公司签订了合同。
    2.此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因合中双方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事后如不能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的协议,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通常情况下是设备安装工程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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