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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案例辅导: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
发布时间:2012/8/16 22:42:3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案例
    一艘A国潜艇在我国钓鱼岛附近撞沉了一艘B国货轮。沉船的消息通知各托运人以后,所有的托运人都提出了赔偿要求,A国海军除中国一托运人300多万美元的货物不予赔偿外,对沉船及其他托运人都给予了全部赔偿。中国托运人不服,要求A国海军全部照赔。A国海军部认为潜艇属于军舰享有豁免权,仍拒不赔偿。后经多次交涉,A国海军部给予了赔偿。
    (二)问题
    本案实质是什么问题?为什么?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国家豁免是一项久已确认的国际法原则,广泛运用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国家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国家财产不能成为外国法院的诉讼标的、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当然国家可以明示放弃豁免。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外交途径,根据互惠对等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来商讨司法豁免权问题,以确定有关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而且,除非存在相反的条约规定,国际社会的做法一般都是原则上给予或承认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本案中,A国海军部应对所有的托运人一视同仁,如以豁免为由就应该对所有的托运人都不予赔偿;如不要求豁免就应对所有的托运人都给予赔偿,而不应对一部分托运人给予赔偿,而对特定的托运人不予赔偿,否则,就是歧视待遇。
    (四)参考答案
    本案表面看是一个豁免问题,但实际上是一个歧视待遇问题。虽然潜艇享有豁免权,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但外国当事人可以向其所属国法院起诉。除中国托运人以外,其余船货的损失都给予了赔偿,显然是歧视中国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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