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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发布时间:2012/8/21 21:18:0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两种归责原则 
  (1)对于机动车之间——过错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减轻。 
  2、机动车实际控制人责任制度 

  (1)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 
  ①租赁、借用——所有人使用人分离——保险公司——使用人。 
  ②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过程中一经交付之后发生事故责任的,就有受让人承担。 
  所有人——交付——保险公司——受让人。 
  (3)在发生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情形 

  盗窃人、抢劫人和抢夺人——保险公司垫付——追偿。 
  (4)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逃逸的情形。 
  ①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②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买卖拼装或者达到保费标准的机动车:发生建通事故,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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