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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外销员综合辅导:商品的数量
发布时间:2012/8/22 17:31:0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卖方多交货,买方可拒收多交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卖方少交货,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同时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一)计量单位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了解)
  2、国际贸易中的度衡制度
  公制(或米制) /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
  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1公吨=1000公斤,1长吨=1016公斤,1短吨=907公斤
  (二)重量的计算方法(重点)
  1、按毛重(Gross Weight,简称GW)计。
  2、按净重(Net Weight,简称NW)计去皮的方法: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习惯皮重/按约定皮重
  3·按公量计重(Conditioned Weight)。
  4·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 weight)。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纯商品重量+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的重量。海关征税的依据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基本内容:由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组成。
  2、数量条款要明确具体
  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约数”可以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合理确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就是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
  完整的溢短装条款由三部分组成:机动幅度/选择权/超过或不足部分的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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