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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基础辅导: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发布时间:2012/8/24 19:36:4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报检范围
  《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附录2)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出境货物报检单》、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2.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三)其它规定和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应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2.企业应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AS认可的实验室。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 3.根据“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应在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不得异地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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