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概括起来,填制原始凭证有以下七项基本要求:
1.记录要真实
记录真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必须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不得歪曲经济业务真相、弄虚作假。对于实物数量、质量和金额的计算,要准确无误,不得匡算或估计,确保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真实可靠。
2.内容要完整
原始凭证上各项内容要逐项填制齐全,不得遗漏和简略。需要注意的是,年、月、日要按照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齐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另外,对于需要填写一式数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复写纸套写,各联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联次不得缺少。
3.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提示:这里所说的“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4.书写要清楚、规范
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填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1006.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陆元整”。
5.编号要连续
各种原始凭证要连续编号,以便查考。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如发票、收据、支票,都有连续编号,应按编号连续使用,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
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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