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国家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税。
另外,允许下列土地由各省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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