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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辅导:房产税法
发布时间:2012/8/27 18:12:2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房产税法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四)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余值和房租收入,可以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从价计征。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房产余值。
  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其计税依据是房产的租金收入。

  2.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五)房产税的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性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同时,房产税减免还有以下具体规定:
  1.营业用的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企业停产、撤消后,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4.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5.如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当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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