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资产评估师辅导:应纳税款核定
发布时间:2012/8/27 18:13:1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应纳税款核定的方法如下:
1.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率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也可以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还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