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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辅导: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2/8/27 18:17:1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行政责任
  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的;
  2.询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移交的;
  3.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邢事责任;
  4.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玩忽职守或询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9.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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