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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辅导:股票发行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2/8/27 18:20:3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申请。凡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来申请前,应聘请保荐机构对其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一年。之后,应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做申请文件,由保荐机构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申请文件。
  2、审核。经初审、发行委员会审核后,由中国证监会假定是否核准其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为了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员会每界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不超过3界,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
  3、信息批露。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股票。
  4、核准决定的撤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股票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股票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5、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公开发行股票由发行人依法自主选择证券公司承销。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

  6、备案。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股票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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