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笔记:商业银行法
发布时间:2012/8/4 0:26:5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设立
  1、组织形式;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4、限制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商业银行的高管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管理
  1.业务:
  (1)负债业务:组织资金城市网的业务,如存款;
  (2)资产业务:运用资金的业务,如发放贷款、对外投资;
  (3)中间业务:不运用自有资金,代理客户承办委托事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业务管理
  (1)负债业务管理:同业拆借――银行之间的短期借贷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2)资产业务管理:
  ①贷款业务;→担保贷款为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NextPage]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②对外投资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不良贷款的监管:
  ①呆账贷款(无法归还);
  ②呆滞贷款(逾期超过两年);
  ③逾期贷款。
  (4)资产负债比例: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足=发)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我期待)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我二流)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袋子实)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与终止
  1.接管
  (1)条件;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目的和法律后果;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3)期限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清算:
  (1)解散清算;→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银监会监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2)撤销清算;→银监会组织清算组清算;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3)破产清算。→经银监会同意破产,由法院组织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终止
  (1)终止事由;→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2)破产财产分配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