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文化部
* 美术品进出库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进出口批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一)管理范围
1、纳入我国进出口管理的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理。
3、我国禁止进出境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品(了解)
略,参考教材第79页
(二)办理程序(了解)
* 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 文化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批准文件中应附美术品详细清单。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提交有效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2、3略,参考教材第79至80页(了解)
4、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上述复出口或复进口的美术品如与原批准内容不符,进出口单位则应当到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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