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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复习指导:贸易管制管理措施(12)
发布时间:2012/8/6 12:05:0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2011年单列出为一个部分)
  主管机构:新闻出版总署
  * 国家对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实行许可制度,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
  (一)管理范围(了解)
  1、进口音像制品:是指从外国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出版)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
  2、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3、国家禁止进口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基本同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二)办理程序(了解)
  1、进口音像制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2、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3、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出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制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三)报关规范
  1、海关凭“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
  2、“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其中:
  (1)音像制品成品:批准单当年有效
  (2)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准单有效期为1年
  3、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授权期限内,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4、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无须申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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