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2、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掌握)
(1)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
(2)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3)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废物;
(4)进口旧机电产品;
(5)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的进境货物;
(6)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
(7)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或特殊物品等。
3、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掌握)
(1)列入《法检目录》的货物;
(2)出口纺织品标识;
(3)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
(4)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历年考题:
2007年多选题: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 )。
A. 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
B. 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废物
C. 进口旧机电产品
D. 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
答案:ABCD
解析:参考教材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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