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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法冲刺班辅导讲义:第9讲
发布时间:2012/9/11 22:34:5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陶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NextPage]      3、仲裁协议的效力(重点)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注意判断题:(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考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2007年考题)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所以选项A的仲裁协议有效;扶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选项B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选项C;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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