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辅导:公司概述
发布时间:2012/9/16 21:08:5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设立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特殊行业除外。这是准则主义,不是核准主义。
2.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审批,但是审批的不是公司设立 ,而是公开发行 .
3.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
总结:A.转移出资所有权;B.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
总结:告法人——名称,告个人合伙人——告合伙企业是名称。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 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 纳股东的税 .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
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
2.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除外;
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