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含义
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
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2、范围
适用集中申报的货物 |
不适用集中申报的货物 |
停止适用集中申报 |
(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
(1)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 (2)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 (3)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 |
(1)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
3、管理
备案地点 |
备案单证 |
备案担保 |
备案有效期 |
备案的变更、延期和终止 |
收发货人:货物所在地海关 加工贸易企业:主管地海关 |
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 |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 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 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
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 |
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
(二)申报程序
1、电子申报
|
申报时间 |
申报单证 |
退单 |
进口 |
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 |
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 |
出口 |
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 |
2、纸质单证申报
(1)提交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
A、提交纸质单证的期限
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
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
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应当以报关单申报。
B、修改或撤销集中申报清单
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比照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NextPage]
(2)报关单集中申报
A、集中申报的期限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B、报关单填制要求
《集中申报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的,各清单中的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必须一致。
各清单中规定项目不一致的,收发货人应当分别归并为不同的报关单进行申报。对确实不能归并的,应当填写单独的报关单进行申报。
各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时,各清单中载明的商品项在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和币制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和总价的合并。
C、办理相应的手续
收发货人对《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对涉税的货物办理税款缴纳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提交海关批注过的相应许可证件。
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D、申领报关单证明联
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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