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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证财经法规辅导:会计账簿
发布时间:2012/9/24 8:35:3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根据《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2)明细账。(3)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三)账目核对

  1.账实相符。2、账证相符。3、账账相符。4、帐表相符。

  (四)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一)编制基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签署及责任主体: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三)编制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审计: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某些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采用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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