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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证财经法规辅导:支票的付款
发布时间:2012/9/24 8:55:5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例题13·单选题】下列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20日内

  C.自出票日起30日内 D.自出票日起60日内

  【答案】A

  【例题14·单选题】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该记载有效 B.经收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C.经付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D.该记载无效

  【答案】D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所谓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在此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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