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检员基础知识: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
发布时间:2012/9/25 11:28:2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旅客携带物检疫的一般规定
1、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各物,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3)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尸体、棺柩等;
(4)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5)其他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2、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所列各物,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境的血液制品、废旧物品以及其他有关禁止进境物入境。
检疫申报
携带应检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并在检疫申明卡内如实填写申报内容,接受检验检疫机关的检疫。
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名录
(一)特殊物品
1、微生物类
⑴病毒、细菌、真菌等医学微生物的菌种、毒种和培养物等
⑵医用抗菌素菌种
⑶食用菌及菌种
2、生物制品类
⑴各种菌苗、疫苗
⑵抗菌素、干扰素、单克隆抗体、酶制剂和各种检验诊断用试剂盒
3、人体组织
指离体活组织、器官、人胚活细胞等
4、血液及其制品
指全血、血浆、血清、白蛋白、球蛋白、血小板、纤维蛋白和血液因子制剂等。
我国已宣布禁止进口的血液制品:
⑴血浆 ⑵球蛋白 ⑶白蛋白 ⑷因子Ⅷ制剂 ⑸因子Ⅸ制剂 ⑹纤维蛋白原 ⑺浓缩血小板
特殊物品必须检疫申报、检验检疫、审批---特殊物品审批单(局一级有权审批,严格控制的特殊物品必须国家局审批)、放行。
(二)尸体、棺柩
1、申报检疫
⑴能证明死者身份和死亡原因的有关证件(如:护照、身份证、通行证、或律师或福利慈善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等)。
⑵起运地公立医院签发的死亡诊断书或行政当局签发的死亡注册证,以证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住址、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资料。
⑶尸体、棺柩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防腐、消毒和除虫等处理的证书或证明。
⑷当地行政当局签发的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⑸目的地行政当局签发的允许安葬许可证或国家指定的涉外殡仪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现场检验检疫
3、检疫放行 符合要求者,签发《尸体、棺柩出入境许可证》方准出/入境
(三)骸骨、骨灰
1、申报检疫
⑴出示证明死者身份、死因和死亡日期的有关证件,若死亡时间太长而不能出示死因和日期的证明文件的,应有地方政府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当地行政当局签发的骸骨、骨灰移运许可证。
⑶目的地行政当局签发的允许安葬许可证或国家指定的涉外殡仪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⑷骸骨、骨灰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防腐、消毒和除虫等处理的证书或证明。
2、现场检验检疫
⑴核查资料。
⑵卫生学检查 不带未完全腐败的肌腱、无不良气味、未发现昆虫或其它寄生物、焚烧程度
⑶包装容器坚固、严密
3、检疫放行
符合要求者,签发《骸骨、骨灰出入境许可证》方准出/入境。
(四)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
(1)人血及其制品;
(2)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榆属苗和插条、松属苗及接穗、橡胶属牙、苗、籽、烟属繁殖材料和烟叶、小麦
(3)水果、辣椒、茄子、西红柿;
(4)动物尸体及标本;
(5)土壤;
(6)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7)活动物(伴侣犬、猫除外)及动物精液、受精卵、胚胎等遗传物质;
(8)蛋、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油脂类、动物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蚕蛹、蚕卵、动物血液及其制品,血粉、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9)水生动物产品:(除少量旅客自用的鱼干、虾片、干鱼丝、鱼罐头)
(10)转基因生物材料;
(11)废旧服装。
(五)允许带入但须申报检验检疫的物品
(1)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烟叶、粮谷、豆类(入境前需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鲜花、切花、干花;
(3)植物性样品、展品、标本、调料
(4)干果、干菜、腌制蔬菜、冷冻蔬菜;
(5)竹、藤、柳、草、木制品;
(6)中药材
(7)犬、猫等宠物(每人限带一只,须持有狂犬病免疫证书及出发地所在国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入境后需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隔离检疫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