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检员基础知识:出境航空器的检疫
发布时间:2012/9/25 11:30:2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出境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航空器出境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提供总申报单,接受检疫检查。
2、出境航空器不得携带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病媒昆虫,经检疫发现携带的,须作杀虫处理后,方可出境。
3、飞往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出境航空器上的中国机组人员必须持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无证者或预防接种证书过期者,应立即进行疫苗接种,并签发有效的预防接种证书,否则不准登机。
4、航空器上配备的食品、饮料、饮用水及用具必须符合本国卫生标准,并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否则,不得配上航空器。检验检疫人员可随时登机采样,并开具采样单。
5、航空器在出境时,如有检疫或处理遗留问题的,须经检疫处理完毕并合格后,方准出境。
出入境旅客和携带物的检疫[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目的: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及动植物疫情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
出境旅客检疫
查验“预防接种证书”(黄热病、霍乱及其他)
查验对象:
(1)前往或途径检疫传染病流行疫区的旅客;
(2)旅客前往国家对国际旅行预防接种有要求的。
查验“健康证书”
查验对象:申请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籍旅客。
国际旅行保健咨询:
向国际旅行者和社团出境人员宣传国际旅行保健知识,帮助其了解前往国家和地区传染病流行情况。对患有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性病和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和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监护出境。
入境旅客检疫
1、“入境检疫申明卡”的查验:
(1)阻止患有精神病、麻风病、艾滋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入境。
(2)对出现发热、咳嗽、腹泻、呕吐等症状的旅客进行医学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实施快速诊断,区别情况,隔离、留验或发就诊方便卡,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2、“预防接种证书”的查验:
查验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于无证者或无有效证件者,现场予以黄热病预防接种并发给证书。
检疫传染病的监测:
发现鼠疫、霍乱、黄热病染疫人,必须立即隔离检疫;对染疫嫌疑人应按潜伏期实施留验;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物品,实施卫生处理。
对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中国籍人员(海员、劳务等重点人群)实施艾滋病和性病监测。
旅客携带物检疫的一般规定
1、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各物,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3)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尸体、棺柩等;
(4)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5)其他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2、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所列各物,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境的血液制品、废旧物品以及其他有关禁止进境物入境。
检疫申报
携带应检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并在检疫申明卡内如实填写申报内容,接受检验检疫机关的检疫。
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名录
(一)特殊物品
1、微生物类
⑴病毒、细菌、真菌等医学微生物的菌种、毒种和培养物等
⑵医用抗菌素菌种
⑶食用菌及菌种
2、生物制品类
⑴各种菌苗、疫苗
⑵抗菌素、干扰素、单克隆抗体、酶制剂和各种检验诊断用试剂盒
3、人体组织
指离体活组织、器官、人胚活细胞等
4、血液及其制品
指全血、血浆、血清、白蛋白、球蛋白、血小板、纤维蛋白和血液因子制剂等。
我国已宣布禁止进口的血液制品:
⑴血浆 ⑵球蛋白 ⑶白蛋白 ⑷因子Ⅷ制剂 ⑸因子Ⅸ制剂 ⑹纤维蛋白原 ⑺浓缩血小板
特殊物品必须检疫申报、检验检疫、审批---特殊物品审批单(局一级有权审批,严格控制的特殊物品必须国家局审批)、放行。 1、出境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航空器出境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提供总申报单,接受检疫检查。
2、出境航空器不得携带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病媒昆虫,经检疫发现携带的,须作杀虫处理后,方可出境。
3、飞往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出境航空器上的中国机组人员必须持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无证者或预防接种证书过期者,应立即进行疫苗接种,并签发有效的预防接种证书,否则不准登机。
4、航空器上配备的食品、饮料、饮用水及用具必须符合本国卫生标准,并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否则,不得配上航空器。检验检疫人员可随时登机采样,并开具采样单。
5、航空器在出境时,如有检疫或处理遗留问题的,须经检疫处理完毕并合格后,方准出境。
出入境旅客和携带物的检疫[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目的: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及动植物疫情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
出境旅客检疫
查验“预防接种证书”(黄热病、霍乱及其他)
查验对象:
(1)前往或途径检疫传染病流行疫区的旅客;
(2)旅客前往国家对国际旅行预防接种有要求的。
查验“健康证书”
查验对象:申请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籍旅客。
国际旅行保健咨询:
向国际旅行者和社团出境人员宣传国际旅行保健知识,帮助其了解前往国家和地区传染病流行情况。对患有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性病和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和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监护出境。
入境旅客检疫
1、“入境检疫申明卡”的查验:
(1)阻止患有精神病、麻风病、艾滋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入境。
(2)对出现发热、咳嗽、腹泻、呕吐等症状的旅客进行医学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实施快速诊断,区别情况,隔离、留验或发就诊方便卡,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2、“预防接种证书”的查验:
查验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于无证者或无有效证件者,现场予以黄热病预防接种并发给证书。
检疫传染病的监测:
发现鼠疫、霍乱、黄热病染疫人,必须立即隔离检疫;对染疫嫌疑人应按潜伏期实施留验;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物品,实施卫生处理。
对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中国籍人员(海员、劳务等重点人群)实施艾滋病和性病监测。
旅客携带物检疫的一般规定
1、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各物,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3)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尸体、棺柩等;
(4)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5)其他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2、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所列各物,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境的血液制品、废旧物品以及其他有关禁止进境物入境。
检疫申报
携带应检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并在检疫申明卡内如实填写申报内容,接受检验检疫机关的检疫。
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名录
(一)特殊物品
1、微生物类
⑴病毒、细菌、真菌等医学微生物的菌种、毒种和培养物等
⑵医用抗菌素菌种
⑶食用菌及菌种
2、生物制品类
⑴各种菌苗、疫苗
⑵抗菌素、干扰素、单克隆抗体、酶制剂和各种检验诊断用试剂盒
3、人体组织
指离体活组织、器官、人胚活细胞等
4、血液及其制品
指全血、血浆、血清、白蛋白、球蛋白、血小板、纤维蛋白和血液因子制剂等。
我国已宣布禁止进口的血液制品:
⑴血浆 ⑵球蛋白 ⑶白蛋白 ⑷因子Ⅷ制剂 ⑸因子Ⅸ制剂 ⑹纤维蛋白原 ⑺浓缩血小板
特殊物品必须检疫申报、检验检疫、审批---特殊物品审批单(局一级有权审批,严格控制的特殊物品必须国家局审批)、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