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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报关员备考辅导: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2/9/26 12:34:4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审价的法律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审价办法》。估价原则是:客观、公平、统一。
    二、进口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是“到岸价”,包括起卸前的保险费、运输及相关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
    方法共六种,依次使用: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特殊情况下,可颠倒使用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是原则而非方法。
    1、成交价格方法
    (1)、成交价格的定义
    成交价格: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同于发票或合同价格,它还包括间接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2)、使用成交价格法的条件:
    ① 我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如:限定用途、指定转售方等行为;但对转售地域的限制不构成限制。
    ② 货价不应受无法确定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如:搭售行为,以买方必须销售给卖方东西为前提。
    ③ 卖方不应还有二次收益的存在。若有必须可以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④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可以有,但必须不对成交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3)、调整因素
    ① 计入因素:(以下各项共性:我方负担,但未纳入货价。可量化)
    a、购货涌进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向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中;
    b、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而又未纳入价格中须由我方负担的容器费用;
    c、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由我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协助价值:工、磨具、材料、工程设计、境外技术开发等
    e、不是作为货物价格一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商标使用费、专有/利技术使用费等
    注意:与货物无关的不能计入,费用的支出与向我国销售无关的不能计入。
    f、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因素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a、买方负担;b、未包括在价格中;c、有客观量化的资料佐证
    ② 扣减因素:(条件:能与货价分清,在发票或合同中单独列明,否则不能扣除)
    a、机械、设备等进口后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的费用而非货物进口费用)
    注意:保修费用不得扣除。
    b、货物起卸后的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国内部分);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税;
    d、境内发生的技术培训费、境外考察费、进口货物境内复制费;
    e、单独列明、有融资协议、不高于一般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利息;
    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法(条件)
    (1)、相同或类似货物:原理结构、特性、材料、使用价值等类似,在功能和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2)、同一地区或国家生产
    (3)、相同或类似的时间要素:同时或“大约同时”即在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4)、价格可量化调整:考虑数量、运输方式和距离、商业水平等,这种调整应在可量化的基础上进行。
    3、倒扣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各项进口税和各项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1)、可作为基础价格的货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a、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先同时、再45、再90天内)
    b、保持进口状态销售(如加工,则加工成本可扣除)
    c、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即最大量批发给买方的价格)
    d、第一环节销售
    e、向无特殊关系方销售
    其中前三项是倒扣价格法的核心要素。
    (2)、倒扣价格法应扣除的费用:
    a、境内销售利润、支付的佣金和一般费用;
    b、进口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等国内税;
    d、加工增值额(如果存在境内简单加工)。
    4、计算价格法:以生产国/地生产成本为基础,加出口至我国的运费、保险费,以及合理的利润及费用。
    5、合理方法:规定避免使用下列价格确定法:
    (1)、以国内货物、国内售价为基础
    (2)、以出口地境内市场价为基础
    (3)、备选价格中选择高者
    (4)、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5)、依据《关税条例》《审价办法》规定之外的生产成本价格
    (6)、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 [NextPage]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加工贸易料件、制成品的估价:
    (1)进口料件需征税的,主要是针对不予保税部分的征税,因此以其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制成品或料件内销,以原进口料件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制成品或料件内销,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或成品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4)内销边角料和副产品,以内销价格为完税价格
    2、加工区加工企业内销成品的审价方法
    (1)内销成品,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2)内销边角料和副产品,以内销价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3、保税区加工企业内销料件或成品
    (1)纯进口料件制成品内销或料件内销,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或料件或成品的价格审定完税价格;
    (2)成品中含有国内料件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以原进口料件时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3)成品中含有国内料件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4)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时,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4、无实际进境保税物流货物的价格审定
    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定,但必须包括仓储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则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期限外,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方法审定完税价格。
    6、出料加工复进口时完税价格的审定
    境外加工料件费、加工费、复运回境的运保费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进境是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审价方法审定完税价;留购时,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租赁期间,以租金为完税价格
    租赁期满,已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一次性交税的,以审定的租金总额或者货价为完税价格。
    9、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相同或相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
    10、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监管期间内转售时存在征税问题。方法:
    完税价格=原进口价格–折旧=原进口价格*(1–使用月数/总监管月数)
    11、设备随附软件的完税价格审定。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则按介质成本或者价值审定完税价格:
    (1)介质或软件的价值分列;
    (2)未分列,但可以证明介质或软件的成本或价值;
    注意:美术、摄影、音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等不适用。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输工具作为货物进口,如果自身动力进京,不另计运费;
    2、保费需要另求时:保险费=(货价+运费)*3%;
    3、邮递费包括保险费与运输费用;
    4、边境外交货的运保费=边境口岸价*1%。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完税价格:以FOB价格为基础,扣除关税
    (二)扣减费用:
    1、出口关税;2、装船后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3、卖方自己承担的佣金
    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率)
    (三)估价方法:
    见前:成交价格法、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法、计算法价格法、合理方法。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发出书面质疑通知,货物的收发货人15天内提供证明资料,限期内不能提出,可放弃或申请延期。
    对于无成交价格、申报价格明显不符成交价格条件,不经该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阶段。
    (二)价格磋商程序:
    与收发货人了解情况,磋商确定价格。海关估价中的必经程序。
    不需价格质疑、价格磋商可直接审定完税价格的情况:
    (1)分批进口货物,前曾有批次估价的;
    (2)完税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2万人民币以下的;
    (4)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和旧品等。
    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具保放行货物请求权。
    2、估价方法的选择权: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3、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知情权。
    4、估价不服下的申诉权。向上级海关提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申报的义务。必要时,海关可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单据、资料等
    2、举证的义务。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交易价格不受特殊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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