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检员基础知识考试考点总结(13)
发布时间:2012/9/7 21:38:1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申报要求
1. 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 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申请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残损检验申请手续。
3.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5. 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保护商品及其包装物料的残损现场现状,将残损商品合理分卸分放、收集地脚,妥善保管;对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或者正在发生的残损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中止事故和防止残损扩大。
6. 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在办理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申请手续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1)装监卸;
(2)船舱或集装箱检验;
(3)集装箱拆箱过程检验;
(4)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
7.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1)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2)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3)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8.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1)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2)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3)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4)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