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加工区内货物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厂检单等单据;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供磅码单;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货物,应提供包装检验合格单;
2.加工区内货物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发等有关证单;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需按照规定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相关的免办证明;
3.入境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一)报检的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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