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精讲(10)
发布时间:2012/9/8 10:13:2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一般不考,但稍注意一下)
按照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与税款有关——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l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2.与财务会计报告有关——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中华考试论坛
3.与中介机构有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其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01单选) [NextPage]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04单选;03多选;02综合、单选)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例1—11】 2002年11月15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一审判处原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福乾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原郑百文总经理卢一德、财务处主任都群福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三被告人的违法及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李福乾作为郑百文董事长、法人代表,在听取总经理卢一德、财务处主任都群福汇报公司1997年度经营亏损,并看到1997年底第一次汇总的财务报表也显示亏损的情况下,仍指示财务部门和家电分公司要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中显示完成年初下达的盈利目标。(2)被告人卢一德签发了一个紧急通知,要求家电分公司财务部门把实际上未到位的1997年度供方返利“以预提形式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被告人都群福指示总公司财务人员将各分公司所报当年的财务报表全部退回作二次处理,并明确要求不准显示亏损。(3)按照三被告人的要求,家电分公司等部门财务人员在重新编制财务报表时,采取虚提返利以及将1997年财务费用推迟到l998年列账的手段,虚增利润8658.99万元。(4)1998年3月10日,郑州会计师事务所为郑百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月11日,李福乾签发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1997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告,向公众披露盈利8563.76万元,从而使郑百文在1998年7月实现了配股方案。因上述作假手段以及经营不善等原因,郑百文l998年出现50241.46万元的巨额亏损,使股东权益包括配股资金当年即损失98.79%。
[解析] 郑百文采用各种非法手段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NextPage]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08.07.05判断)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3.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
【例题·判断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008.2007.2005)
[答案]√
【例1—12】 2006年9月,北京市某区审计局在对某重点小学审计时,发现该校存在大量账外资金,遂要求学校相关领导提供账目材料。正是在这个时候,该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刘某、张某、李某等4人烧毁了这些账目,使案件的侦查工作陷入了困局。刘某、张某、李某等4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刑事责任——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3.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例题·单选题】在采购办公用品过程中,办公室主任李某指使采购员张某伪造购物发票,多报销1000元。对该行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李某进行的处罚是( )。
A.通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通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C.通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D
【例题·单选题】对上题中的行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张某进行的处罚是()。
A.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C.通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D.通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D [NextPage]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04.02多选)
(一)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2.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除了《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
(一)有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简单看看)
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封存记录等资料;冻结资金;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
(二)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做出相应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行政责任(罚款)
单 位
3000—5万
5000-10万
5000-10万
直接责任人
2000—2万
3000-5万
3000-5万
5000—-5万